避險策略基金(即原“保本基金”)
(1)避險策略基金單位累計凈值低于避險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本金超過2%,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建倉期除外)低于避險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本金的,應當及時予以應對,審慎作出后續安排,并自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2)避險策略基金的投資策略應當符合以下審慎監管要求:
第一,避險策略基金投資于穩健資產不得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80%。
其中,穩健資產應為現金,剩余期限不超過剩余避險策略周期1 年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債券回購、國債、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在AAA(含)以上的債券、信用等級在AAA(含)以上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二,穩健資產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剩余避險策略周期;
第三,避險策略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
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
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第四,穩健資產以外的資產為風險資產,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客觀研究方法,審慎建立風險資產投資對象備選庫,并采取適度分散的投資策略,且應當審慎確定風險資產的投資比例。
其中,風險資產中,投資于權益類資產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3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以及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5倍;投資于信用等級AA+(含)以上的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10 倍;各類風險資產的投資金額除以各自倍數上限,加上買入上市期權支付的權利金,合計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
這里的安全墊相當于保護層,即基金資產凈值與到期日投資本金折現后的差額。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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