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風險加權資產
(1)可采用權重法或內部評級法進行計量,通常情況下中小銀行主要采取權重法來計提信用風險加權資產。
(2)所謂權重法,即首先從表內資產賬面價值中扣除相應的減值準備,然后乘以風險權重。表外項目則以名義金額為基礎乘以信用轉換系數得到等值的表內資產,再按表內資產的方式進行處理計提。
(3)表內資產的風險計提方式如下:
第一,商業銀行持有中央政府、央行、政策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持有中央政府投資的AMC為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而定向發行的債券風險權重為0。此外,以風險權重為0的金融資產作為質押的債權風險權重也為0.
第二,商業銀行對公共部門實體(省級及計劃單列市政府、收入源于中央財政的公共部門等)、對其它商業銀行原始期限三個月以內(含)、對ABS的債權風險權重為20%,不包括公共部門實體投資的工商企業債權。
第三,商業銀行對我國其它商業銀行一般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5%、次級債權為100%。
第四,商業銀行對一般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債權風險權重為75%,對工商企業股權投資的風險權重為400%(被動持有或因政策性原因持有)和1250%(其它)。
第五,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權重為50%(追加貸款為150%)、對個人其它債權的風險權重為75%。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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