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風險加權資產
第一,所謂操作風險具體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員工和信息科技系統,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包括法律風險,但不包括策略風險和聲譽風險。
第二,商業銀行可以采用基本指標法、標準法或高級計量法計量操作風險資本要求。
第三,操作風險加權資產=操作風險資本要求*12.50。
(三)資本充足指標
資本充足指標總共有三個,分別包括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其中,
資本充足率=資本凈額/風險加權資產=資本凈額/(信用風險加權資產+操作風險資本*12.50+市場風險資本*12.50)
1、一般監管標準: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最低分別為8%、6%和5%
2012年我國根據巴塞爾協議III,發布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
第一,核心一級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普通股)、資本公積、盈余公積、一般風險準備、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且應當扣除商譽、其它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除外)、由經營虧損引起的凈遞延稅資產和貸款損失準備缺口。
第二,其它一級資本包括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及其溢價和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
第三,二級資本包括二級資本工具及其溢價和超額貸款損失準備。其中,超額貸款損失準備計入二級資本的比例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1.25%(權重法)或0.6%(內部評級法)。
第四,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的最低標準分別為5%、6%和8%。
2、最終監管標準: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最低分別為10.50%、8.50%和7.50%
此外,資本管理辦法還規定在最低要求的基礎上,尚需計提2.5%的儲備資本、0-2.5%的逆周期資本以及1%的附加資本,且儲備資本、逆周期資本與附加資本均由核心一級資本來補充。其中,1%的附加資本只需要系統重要性銀行來計提。這意味著我國系統重要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最低標準實際上為11.5%、9.5%和8.50%。非系統重要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最低標準實際上為10.5%、8.5%和7.50%。
目前我國正在明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名單,預計2019年年內將會擇時發布,屆時1%的附加資本將會產生作用。
3、MPA特別規定:宏觀審慎資本充足率
到目前為止,銀監會尚沒有出臺關于逆周期資本的相關細則,所以基本可以忽略。但盡管銀監會并未提及,央行的MPA考核中卻涉及到逆周期資本這一概念。央行在MPA中提出宏觀審慎資本充足率的概念,其計算公式為
需要注意得是這里的儲備資本與系統重要性附加資本和銀監會的口徑均不是一個概念。
其中,儲備資本由核心一級資本滿足(2.5%)、逆周期資本由核心一級資本滿足(0-2.5%)。因此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的實際最低標準應分別為7.5%、8.5%和10.5%。
4、杠桿率
第一,杠桿率是指商業銀行一級資本與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率,其數值越高說明商業銀行資本越充足。
第二,2015年4月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銀監會2011年第3號令)進行修訂,發布了《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修訂)》。
第三,杠桿率的計算公式為一級資本凈額/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其中,
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調整后的表內資產余額(不包括表內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衍生產品資產余額+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調整后的表外項目余額+一級資本扣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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