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股指期貨的交易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開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封閉式基金、開放式指數基金(不含增強型)、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內容、格式與時限向交易所報告所交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產情況等;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6)開放式基金(不含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7)封閉式基金、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8)保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不受上述限制,但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資目標,且每日所持期貨合約及有價證券的最大可能損失,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資產后的余額。
擔保機構應當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貨交易策略和可能損失,并在擔保協議中作出專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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