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
1、發行端
(1)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50%的,應當采用封閉式或定期開放運作模式(定期開放周期不得低于3個月、貨幣市場基金除外),且采用發起式基金形式。
(2)對除貨幣市場基金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外的開放式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2、投資端
(1)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市值,不得超過該股市可流通市值的15%。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市值,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市值的30%。
其中,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單只證券投資基金持有的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5)單只證券投資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6)單只開放式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7)單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10%(其中可轉債基金投資于可轉債部分則可以豁免)。
(8)單只開放式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
(9)單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10%,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10)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11)單只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凈資產的10%。
(12)基金不得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封閉式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鎖定期,不得超過封閉式基金的剩余存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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