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起源于排污權市場
污染問題通常被視為外部性(Externality)與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問題。20世紀60年代,美國環境污染問題日漸嚴重,學界開始探索如何通過經濟手段來減少污染。庇古(Pigou,1920)對外部性的研究成果為應對污染提供了思路:第一,污染嚴重是由于存在外部性,即污染的私人邊際成本與社會邊際成本不同導致的,市場無法對其有效調節;第二,政府應通過征稅或補貼的方式令污染的私人與社會邊際成本相等,從而恢復市場的有效性,也即征收庇古稅(Pigou Tax)。然而,由于私人邊際成本與社會邊際成本難以計量,庇古稅的落地過于困難(Fisher &Peterson,1976),60年代中后期學界開始探索其它的解決方案。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方案有二:一是肯內斯和鮑爾(Kneese & Bower, 1968)就河流污染問題提出的由政府制定污染標準并收稅的方案,改良了庇古稅并形成了排污稅的雛形;二是戴爾斯(Dales,1968)提出的由政府界定污染上限并開展排污許可證交易的思路(即上限與交易“Cap & Trade”),建立了排污權市場的雛形,這就是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前身。
排污稅與排污權市場提出后,其相關的基礎理論研究逐漸展開。進入20世紀70年代,鮑莫爾和奧茨(Baumol & Oates,1971)證明了統一的污染稅可以用最小的成本實現特定的環境標準,蒙哥馬利(Montgomery,1972)證明了通過排污權市場能夠達到同樣的效果。韋茨曼(Weitzman,1974)進一步比較了二者的優劣,指出如果減排的邊際成本曲線陡于減排的邊際收益曲線,則排污權市場更為有效,反之則排污稅更為有效。羅伯茨和斯賓塞(Roberts & Spence,1976)進一步提出了通過設定排污權
價格上下限從而將排污稅與
排污權交易結合起來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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