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改革開放已近20年,城鎮化相繼在全國各地啟動,城鎮人口數量以每年0.2億人(增速約5%)的速度快速增加,城鎮環境基礎設施成為城鎮化發展的突出短板,也成為環境保護財政投入的重點領域。1996年8月,國務院發布《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發〔1996〕31號)指出完善環境經濟政策,切實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在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綜合利用、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及引進外資等方面,抓緊制訂、完善促進環境保護、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經濟政策和措施。銀行、財政等金融部門積極介入環境保護投融資體制,國外貸款、項目融資方式和證券市場等新的融資渠道不斷挖掘。1998年開始實施以發行國債投資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的積極財稅政策,把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列為中央財政支持的重點,促進了城市污水和垃圾等環保基礎設施的建設,當年首次增發100億元長期國債,將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作為投資重點,次年增發國債600億元,在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三河三湖”污染治理、
北京環境綜合整治等重點項目上共投入國債資金138億元,占全部國債資金總額的23%。據統計,1998—2000年,中央財政共發行國債460億元用于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2001年使用國債資金28億元在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的天然分布區、生態脆弱區以及濕地啟動野生動植物保護和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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