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綠色化的權利基礎和專門交易制度構建
民法是關于權利的法律,確認并保護人身和財產權利是民法的基本功能,其中合同制度是權利行使和實現的重要制度保障,并在一定意義上型塑權利的類型和內容。權利的類型、范圍和內容并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發展和相伴隨的社會觀念變化,各種新興權利不斷出現,客觀上反映了社會發展帶來的法律制度需求,環境權作為新興權利之一成為研究的熱點并獲得了較為明顯的進展。雖然也還存在概念泛化、實證研究欠缺等問題,但環境權理論已經取得了一定的共識并影響了環境保護實踐,碳排放權等權利獲得認可并進入實踐交易即為例證。另外,礦業權、漁業權等權利的環境保護意義也日益受到重視。新興權利在符合真實性、準確性、重要性等標準的前提下應當予以法定化,成為法律上確認的權利類型,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新興權利也已經或者正在經歷著一過程。
但是就權利的實現來看,獲得法律上的確認只是走出了第一步,對于很多權利來說能否順利轉讓和處分才具有決定性意義,例如當今多數市場經營主體主要是通過財產的流轉實現盈利的。合同法分則規定的有名合同為財產流轉提供具體制度支撐,是財產性權利實現的關鍵環節。在較寬泛意義上的環境權中,除了人格性環境權利之外,碳排放權等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新興權利屬于財產性權利, 可以或者應當為主體帶來經濟收益,其交易規則的建立和完善對于此類權利的實現意義重大。
因此,在碳排放權、排污權以及礦業權、漁業權、狩獵權等已經在某種程度上獲得法律確認的背景下,擴充合同法分則有名合同的類型是民法典合同編綠色化的重要方面,也是在實現綠色原則的重要制度途徑。有名合同規則是合同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具體的交易類型具有直接而重要的規范意義,但是現行《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類型偏少,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經濟交往的客觀需要,民法典合同編制定中應當新增若干類有名合同入法已經成為學界共識。借合同形式實現環境保護目標的環境合同雖然在性質上仍存爭議,但其中屬于環境保護相關財產性權利交易的類型無疑屬于民事合同,環境合同制度的構建也被認為是合同法綠色化的基本途徑,以法律確認的環境相關權利支撐有名合同類型的擴張可以也應當成為合體法綠色化的重要途徑。另外,在污染治理的社會需求日益旺盛的背景下,污染治理專業技術服務合同也逐漸成為一個重要的合同類型,而污染治理的專業性和公共利益相關性、環境污染責任的復雜性等因素使該類合同面臨眾多的實踐難題,也需要相對專門的合同規則加以規范和引導。
將環境合同類型化之后在民法典合同編設置相應的有名合同規則,對于環境相關權利的保護和民事主體意思自治范圍的擴張都具有重要意義。首先,確認環境相關權利的交易規則有助于明確權利的邊界、促進權利的實現,進而推動環境權益的保護。財產權的明確有利于的資源合理利用,并促進了人類社會財富總量的增加,環境相關權利的明確也勢必促進環境資源的合理利用并為環境質量的改善奠定基礎,最終實現對環境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雙重保護。其次,將相關環境相關權利的交易納入有名合同的調整可以充實當事人權利內容,事實上擴充民事主體意思自治的范圍和空間。環境權雖然已經在理論上實踐中獲得認可,但是仍然存在概念過于寬泛、內容不夠清晰而不易操作因此不利于當事人自主行使的問題,明確部分環境相關權利的交易規則至少從交易層次擴大了當事人環境權利實現的選擇空間,擴大了民事權利的范圍、充實了民事權利的內容,從而拓展了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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