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度綠色化的基本方式
除了發揮行為準則功能直接影響當事人的行為方式之外,民法基本原則的立法準則和裁判準則功能意味著它可以通過立法和司法兩個途徑在實踐中獲得實質的落實,因此合同制度的綠色化理論上也存在立法和司法兩個途徑,立法途徑需要合同法條文的具體設計,當前的任務就是將相應的規則體現在民法典合同編中,是為規則引入;司法途徑需要運用司法裁量權解釋合同法規則,將綠色原則的要求反映為對合同當事人訴求的認可、支持或者反對,通過裁判結果實現對當事人的行為的規范和引導,是為法律解釋。
在《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了綠色原則的前提下,司法實踐中可以通過法律解釋在合同關系中落實環境保護的要求,規范和約束當事人行為以保證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例如可以通過對公共利益的解釋將環境公共利益的違反作為合同無效的條件。實踐中,法律解釋包括基本原則的解釋也是填補法律漏洞、準確適用法律的保障,臺灣地區民事司法的實踐表明,實務判決受到解釋學方法論的影響相當大。因此,通過對《民法總則》第9條的解釋約束當事人的合同行為是確保綠色原則在合同法上實現的重要途徑,甚至認為綠色原則在適用上只是應當植入到法律體系解釋之中。誠實信用原則雖已落實為具體的民法制度,但是民事司法中仍可直接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解釋進行裁判。可以預見,即便在具體的綠色化合同法規則寫入合同立法之后,法律解釋仍不失為落實綠色原則的有效途徑。
雖然不能否認通過基本原則解釋實現合同制度綠色化的實踐價值,但是合同制度落實綠色原則不能主要依賴對綠色原則解釋。首先,不管是民法基本原則還是具體規則都可以也應當經由解釋路徑規范民事活動,綠色原則為《民法總則》所確認不能止步于通過解釋發揮裁判準則功能,更應當發揮立法準則功能體現在具體民法制度上實現對民事活動的直接調整,否則將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其寫入《民法總則》的意義。其次,法律解釋路徑本身具有不確定性,直接通過解釋適用基本原則將賦予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易損法律的穩定性和確定性,誠實信用原則如此,公序良俗原則在司法適用中也出現了種種亂象。因此,民法基本原則主要還應當在民法規范未對具體的社會關系作出規定時發揮行為準則功能,例如公序良俗原則即應在窮盡效力待定行為規范和無效行為規范而無法救濟之后再予以適用。民法法源中制定法的優越地位已經形成,具體行為規范才是規范和約束民事主體行為的基本方式。
因此,規則引入的立法途徑才是實現合同制度綠色化的基本方式,即基于綠色原則的立法準則功能,通過民法典合同編的具體制度設計實現合同制度的綠色化,確保綠色原則在合同領域的實現。相對于基本原則,合同規則是調整合同關系的直接規范來源,其意義不僅在于通過任意性規范保障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私人權益,更在于通過禁止性規范和限制性規范規范意思自治的范圍和確定權益的邊界。合同制度綠色化要通過發展合同的效力規則、履行規則、解釋規則、附隨義務規則、有名合同規則等將環境保護的要求納入合同法的制度體系,確保綠色原則能夠通過合同制度一般規則和有名合同規則的適用得以實現。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