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有名合同綠色類型的必要性
有名合同規則是合同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合同類型自由的原則下規定有名合同的意義以為合同實踐所證實。比較而言,我國合同法分則的有名合同還有較大的擴容空間,將具有成熟型和典型性的無名合同總結、規定為有名合同也是合同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也符合合同制度發展的規律和立法預期。民法典合同編制定中,應當按照“重要且必要”等標準新增若干類有名合同入法。
在物權生態化及環境物權的基礎上,建立專門調整環境資源流轉關系的合同制度成為可能和必要。現實中,環境保護相關權利的交易規則特別是法律層次的規則缺乏,已經影響到相關權利交易市場的形成和繁榮,為落實十九大報告強調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加快要素
價格市場化改革”也需要完善環境保護相關權利的交易規則,規范和推動碳排放權交易等相關市場的發展。在碳排放權、排污權以及礦業權等準物權的基礎理論已經達成共識、交易實踐也有進展的條件下,根據關于環境資源物權、環境合同的已有理論和實踐,綜合考慮合同的實踐重要性、理論分類基礎、交易實踐的普遍性等因素,建議在民法典合同編中規定排放權合同、資源權合同以及環境服務合同等有名合同類型。在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市場日益擴大、社會效果日益顯現的背景下,通過合同制度確認和規范環境服務也具有理論基礎和現實需要。
學界對于行政合同的性質和邊界仍存在爭議,特別是環境合同的一些類型可能兼具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屬性,包括環境類PPP合同、資源利用權出讓合同等,但鑒于其中包括較多的政府管理要素,不宜在民法典中規定。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