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綠色化的突破方向
然而,民法典合同編作為調整民事交易活動的基本法律,是落實《民法總則》綠色原則和建設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領域,必須反映環境保護的時代要求才有生命力。
就調整合同當事人的行為以使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來說,存在合同法之外的約束和合同法內在的約束兩個方向。外在約束即通過環境立法的強制性規范限制或者禁止不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行為,然后通過引致規范決定合同效力達到規范當事人行為的效果,但這顯然不是合同法本身的綠色化。發展合同制度的內在規則實現對當事人行為的綠色引導和約束才是合同制度綠色化的基本方向,是民法典綠色化在合同編的反映。盡管存在上述困難,但是將綠色原則的要求轉化為民法典合同編的具體規則、合同制度運行和當事人合同行為的內在動力并非不可能,這需要在合同基礎理論、合同權利范圍上進行拓展,重新認識和正確對待合同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問題。
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和法律文化背景下,對合同的概念存在著各殊的構想模式。強調絕對意思自治的傳統契約理論已經衰落,以交易理論為象征的古典契約法理論的莊嚴殿堂轟然地崩塌了,合同理論的發展直接沖擊著近現代以意思表示為核心的自由主義合同概念。歷史地看,并不存在絕對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基于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的合同雖然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被強調,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必然被揚棄和超越,再生的契約才具有現實的生命力。
基于社會視角的關系契約理論強調契約的源頭是社會,不能只注意到個別性交易而忽視契約賴以存在的社會,“完全孤立、追求功利最大化的個人之間的契約不是契約”?;谏鐣w的關系論視角下的契約,才能更好地融合合同的社會功能和自由保障功能,為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提供更加準確的定位和更加合理的保護。運用關系契約理論重新定位合同的功能和本質,才可以實現合同法規則的內在調整以反映民法社會化、綠色化的基本要求。
合同制度綠色化的基本方式與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