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區域性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及其在制 度體系方面的探索
我國區域性碳交易市場試點制度的建立經歷了五個重要節點,主要包括:2011 年發布《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2012 年 發布《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13 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發展碳排放權 交易制度,2016 年發布《關于構建
綠色金融體系 的指導意見》,以及 2019 年應對氣候變化及減排職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調整至生態環境部。
2010 年 7 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關于開展低碳省區和低碳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提出“組織開展低碳省區和低碳城市試點工作”,這成為我國碳交易市場發展的開端。2010 年 10月 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首次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主要污 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這是我國首次正式提出碳排放交易制度。2011 年 10 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同意“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湖北省及深圳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2012 年 11 月 26 日確立了第二批 29 個國家低 碳省區和低碳城市試點。首批的七個碳交易試點的交易機制以碳排放強度為基礎,為隨后進行第 二批低碳試點和建立全國碳交易機制積累了交 易數據和交易經驗。
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12 年 6 月印發的《溫 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2 年 10 月印發的《溫室氣體 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構建了自愿減排交易市場的整體框架和系統性規范,為構建強制性碳減排市場提供了必要的補充。2013 年 11 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要求發展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在 2015 年 12 月召開的巴黎氣候大會上,習近平主席強調中國將建立全國碳交易市場,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應對氣候變化。2016 年 1 月 11 日發布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重點工作的通知》提出將石化、化工、建 材、鋼鐵、有色、造紙、電力、航空等重點排放行業 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并對企業歷史碳排 放進行核算,為碳交易市場的配額分配提供數據支撐。碳交易市場的組織體系、資金技術和市 場制度的頂層設計不斷完善。2016 年3 月,《碳排 放權交易管理條例》被國務院辦公廳列入立法計 劃預備項目。
2016 年 8 月31 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強調要發展各類碳金融產品,促進建立全國統一 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有國際影響力的碳定價中心,有序發展碳遠期、碳掉期、碳期權、碳租賃、
碳債券、碳資產證券化和
碳基金等碳金融產品和 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權期貨交易。碳金融市場的產品創新促進了碳交易市場制度的完善, 有助于發揮金融在碳排放容量資源優化配置中的作用。
的作用。在制度推進的同時,我國碳交易市場的實踐 在制度創新的保障下落地并開始試點。國家發展改革委于 2011 年宣布了七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 城市。試點排放交易計劃因城市和地區而異,在限額和目標部門方面有所不同,通過創建幾個不同設計的試點
交易系統并總結經驗,從而為實施獨特的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計劃提供堅實的基礎(見表 1)。
圖片
2014—2019 年,七個試點城市碳交易市場配額成交量分別約為 2 000 萬噸、3 000 萬噸、6400 萬噸、6 740 萬噸、7 748 萬噸、10 282 萬噸二氧化碳,年均復合增長率約 32%,成交量逐步擴 大,場外交易成為重要組成部分。各試點市場均允許可以分為場內、場外市場。以北京市為例,場外交易的重要地位日漸突出。2014 年、2015 年, 場內外交易量基本持平,場外交易量略高于場內交易。而2016 年以來,以場外交易為主,2018年度場外交易量占總成交量的 63.73%,2019 年度場外交易量占總成交量的 56.16%。
目前我國試點碳交易市場已經運行近十年, 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都實現了下降。地方碳交易試點推進了碳交易產品的豐富,取 得了較好的減排效果,為全國碳交易市場的建設和運行積累了經驗。例如,北京市碳交易市場重點排放單位數量多、范圍廣,納入高校、醫院、政 府機關等眾多公共機構;碳交易市場產品體系豐富,包括配額市場和眾多產品構成的抵消市場。其中,抵消產品既有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還納入了林業
碳匯項目、“我自愿每周再少開一天車”活動等多種方式產生的經審定的碳減排 量;實行交易價格預警,超過 20~150 元/噸的價 格區間將可能觸發配額回購或拍賣等公開市場操作程序。在七個市場中,北京市是唯一一個要 求對制造業和服務業現有設施進行年度絕對減 排的試點城市,這些行業的公司每年將獲得更少 的配額:從 2013 年的 98%平均排放量開始到2015 年下降到 94%。其他區域的碳排放交易體 系不要求絕對減排,但要求降低單位工業增加值的碳排放強度。深圳市和天津市允許個人投資者 和金融機構等不在碳排放交易范圍內的實體參 與交易,從而導致交易頻率更高,但價格波動也 更大。在覆蓋范圍方面,我國區域性碳交易市場試點僅針對二氧化碳,覆蓋了一個城市或省市 總排放量的 40%至 60%,適用于電力和其他重 工業,如鋼鐵、水泥和石化。
我國的區域性碳交易市場試點,在配額分配制度方面不斷創新。我國分配配額的標準方法是基于過去幾年歷史排放數據的祖父法,同時考慮行業特征和減排成本。在大多數情況下,限額是排放強度上限。天津、上海、湖北等地為了價 格管理和成本控制,會預留一定的配額。同時,在 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和廣東試點中,拍賣可以作為小部分配額的補充方式。未來,深圳計劃 將比例增加到全面拍賣。湖北的獨特之處在于其保留 20%的初始配額用于早期行動獎勵。
我國的區域性碳交易市場試點,探索了多元化的碳金融產品。隨著碳交易市場的發展,我國碳金融產品不斷豐富,碳資產融資產品有碳配額 質押、碳減排量質押、碳債券、碳配額回購交易等;碳金融衍生服務有
碳資產管理服務、
碳市場信息服務、
碳市場咨詢服務、碳市場指數和
碳信用評級等。例如,2014 年 5 月 8 日,中廣核風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廣核”)發行 10 億元人民幣 5 年期的中期票據,浮動利率部分與 CCER 收 益掛鉤,浮動利率的區間設定為 5BP~20BP(基 點)。中廣核“碳債券”最終發行利率為 5.65%,較同期限 AAA 信用債估值低 46BP,成為中國首支碳金融衍生品,對于其他涉及 CCER 或配額的項 目有借鑒意義。2014 年 9 月,湖北宜化集團以210.9 萬噸碳配額作為質押擔保,獲得興業銀行4 000 萬元質押貸款,用于企業減排改造。評估 標準為每噸碳配額價格 23.7 元,湖北碳市場開 市以來的二級市場平均價格乘以通用貸款系數0.8,最終確定貸款額為 4 000 萬元。
這些區域性碳交易市場制度體系的試驗和創新,為全國碳交易市場制度體系的建設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和經驗,為全國碳交易市場制度體系 的構建奠定了基礎。在我國區域性碳排放權交易 制度體系的設計中,還引入了抵消機制,開發出各種自愿核證減排機制,使自愿減排市場產品得以進入強制性減排市場,提升了區域性碳交易市場的流動性。不同的試點區域,在制度體系設計中方法有較大差異,通過比較不同制度的績效, 可為全國性碳交易市場制度建設提供較為充足 的數據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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