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森林資源用益物權體系搭建了多種歸屬路徑
核證減排量的獲得并不以獲得森林資源所有權為最終目的,實施碳匯項目的過程表現出明顯的用益物權特征。林地使用權、林木經營權和森林經營權是與核證減排量的產生和管護關系最為密切的三類用益物權,其權利人可以作為核證減排量歸屬主體的選項之一。
一是林地使用權。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林地進行開發管理和利用,并獲得收益的權利。碳匯造林潛在的開發者需要在林地地界清楚權屬清晰的基礎上開發碳匯項目,或者通過林權改革確權,或者通過流轉實現。我國集體林權改革頒發的林權證,明晰了林地使用權,集體林權改革中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形式,使核證減排量所有權歸屬于以戶為單位的家庭和個人成為可能。
二是林木經營權。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國家或其他主體所有的林木進行經營管理并取得收益的權利,包括對林木孳息,如采果、采脂、種子培育之取得,以及林木的采伐、管護、出租、抵押或折價入股等。該權利根據法定或合意確定權屬,確權后林木經營權的權利主體有權在碳匯項目正常實施期間,防止碳匯林木的破壞性采伐。當然也能成為核證減排量的歸屬者之一。該權利指向的對象包括活林木,和已經砍伐的已具備碳儲功能但需要管控碳泄漏問題的林木立方。
三是森林經營權。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對特定范圍森林整體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權利主體有權對潛在的森林管理碳匯項目進行開發,即對已經存在的森林資源整體,特別是生態價值高的原始森林資源生態功能進行管護,以達到增匯之目的,產生的核證減排量自然可以歸屬于權利人。
上述林權中的用益物權在實踐中往往分屬于不同的主體,他們對核證減排量享有所有權均有其合理性,加之不同主體對同類權利支配范圍大小存在差異。因此,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多層次的用益物權體系給核證減排量所有權歸屬增加了更多可選擇的路徑。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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