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碳匯核證減排量歸屬權存在的問題
在人類應對全球變暖的各項活動中,基于森林資源創設的林業碳匯已在國際社會受到高度認同,它既為碳減排提供了有效的途徑,也將林業資源的金融屬性在市場中得到確認。隨之產生的核證減排量進入碳排交易市場,正在逐步構建林業碳匯交易體系。
“核證減排量”(Certificated Emission Reduction,簡稱 CER)就是承載林業碳匯市場交易關系的標的物,它是通過植樹造林、再造林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森林管理項目和我國國內自愿性碳匯項目的實施,使附著在土地資源上的森林、林木生長過程中吸收的二氧化碳的總量經過計量和認證后形成的具有可交易性的
碳信用。
碳信用作為商品在
碳交易一級市場的初次分配,實質就是CER所有權歸屬問題,也是
碳交易中的首要問題。
我國實踐中的林業碳匯CER所有權不僅歸屬主體龐雜,而且CER的轉讓“收益”常以合同約定等方式進行多樣化分配。這不僅影響有關權利主體充分享受核證減排量帶來的財產性權益,而且阻礙了對相關權益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救濟。
習近平總書記曾在《關于第八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結果的報告》上作重要批示強調,要“全面深化林業改革、創新林業治理體系,充分調動各方面造林育林護林的積極性。”
同時,我國碳排放交易體系也已進入制度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的加強階段,根據“一物一權”主義,其物權與林木、林地的其他權利有關聯但又各自獨立。
林業碳匯權利屬于新興權利,我國《民法典》《森林法》等法律規范并未作出明確界定,更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明確核證減排量所有權歸屬,個別低層級的相關規章明顯有違上位法之“物權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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