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和森林資源所有權規范作為歸屬考量依據
從事林業碳匯活動的權利與采礦權、漁業權的產生過程是一致的:在特定自然資源所有權這類“母權”基礎上,通過行政許可“催生”出了準物權。
核證減排量是行使準物權獲得的,這一客觀事實決定了核證減排量所有權歸屬與土地、森林資源的所有權密切相關。土地資源是不動產,森林資源可以產生孳息。盡管目前沒有法律規范闡明土地、森林、林木所有權與核證減排量所有權歸屬之間的關聯,但土地、森林資源的所有權的歸屬,必然成為核證減排量所有權歸屬考量的依據。
第一,在土地、林地權屬方面,我國《憲法》規定了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我國《民法典》物權編規定了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規定了組織、個人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還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下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林地承包主體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二,在森林、林木權屬方面,我國《憲法》《民法典》同樣規定了森林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以及單位、個人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我國《森林法》詳盡地規定了林木的權屬。如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并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后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在不動產的歸屬方面,我國《民法典》規定了不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
第四,在天然孳息的歸屬方面,我國《民法典》規定了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上述規范中的主體——國家、集體、單位、個人、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和合同約定對象都有成為核證減排量歸屬終端的可能。
綜上,現行規范性文件將相關所有權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歸屬于眾多主體,造成核證減排量歸屬依據龐雜,歸屬路徑不統一。上述法律條款也沒有對核證減排量的物的種類加以定性,而這對確認其所有權歸屬至關重要。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