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核證減排量應以管理為主
CDM項目和REDD+項目均屬于國際減排機制,項目通常以國家名義實施,為保障國家主權,便于統一管理,可以規定核證減排量記入中國賬戶,并參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第36條的規定“國家應有 2% 的CER轉讓收益”作為管理投入歸為國家,而不是核證減排量的所有權。
自愿性碳匯項目通常以企業自身名義實施,國家有關部門也在行使著管理權,因此,國家更適合作宏觀管理者,而不是所有權人。否則,在我國國有主體“虛化”的狀況下,不僅嚴重打擊項目其他參與者的積極性,不能達到資源最優配置,而且還會有后續繁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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