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中國政府提出“雙碳”目標后,有兩個涉及
碳中和的公式引發人們關注。
在國際上也有一個碳抵消機制的說法。可參與碳抵消機制的項目通常分為兩種:一種為采用化石能源替代等方式實現的
碳減排,如風電、光伏、垃圾焚燒等可再生能源項目;另一種為通過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達到減排效果,如林業碳匯、CCUS等。
林業碳匯是指通過市場化手段參與林業資源交易,從而產生額外的經濟價值,包括森林經營性碳匯和造林碳匯兩個方面。而林業碳匯核證減排量是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新生事物,其所有權歸屬是確保林業碳匯交易穩定的首要問題,但我國《民法典》物權編、自然資源法和碳排交易規范中均無明確規定,而同時部分部門規章對其收益分配的規定有違上位法。
實踐中各類林業碳匯項目核證減排量所有權歸屬情形不盡一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林業碳匯權利與采礦權、漁業權產生機理一致,依據土地和森林資源所有權這些“母權”,核證減排量可歸屬的主體眾多;由于我國森林資源用益物權體系結構復雜,搭建了多種歸屬路徑;國際規則下林業碳匯項目參與主體多數涉外,加劇了歸屬隨意化的趨勢。
在我國鼓勵積極開展碳匯交易和推進法規制度建設的背景下,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規范,將核證減排量“類型化”為自然資源性權利客體,圈定所有權歸屬主體范圍,確定國家對核證減排量的管理者角色,確立同一項目核證減排量由多個參與主體共有的制度,遵循自愿公平原則合理分配轉讓收益,以及做好相關權屬爭議解決的法律準備。最終為拓寬放活經營權渠道,保障各方利益,乃至我國資源安全和氣候安全提供法律支撐。
本文將對上述問題做一個初略的探討。
關鍵詞:林業碳匯、核證減排量、所有權歸屬、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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