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多的參與主體擴大了核證減排量歸屬的主體范圍
CDM林業碳匯項目參與方有:CDM執行委員會負責國際層面審查,國家發改委的CDM審核機構負責國內項目申請的材料審核,CDM項目設計開發主體(中介機構)負責根據方法學研發編寫項目實施文件,項目的實際實施的主體( 如林農、原住民),發達國家的經營實體是項目核證減排量的最終買方,多邊項目核證減排量的最終購買方還有可能是國際機構,如世界銀行。
REDD+項目參與主體包括:銀行、經營實體、政府、林地區域原住民等。自愿性林業碳匯項目參與主體限于國內:中國
綠色碳匯基金會為項目出資方,國家發改委負責綜合管理,林業公司、綠化公司等可以作為項目業主開發或經營林業碳匯項目,以及參與護林勞作的享有項目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集體組織、個人等。
林業碳匯核證減排量所有權多主體歸屬的現象是在國際、國內規則的不斷更新和對核證減排量資源性客體屬性的認識逐步清晰的背景下,對林業發展和林權改革實踐中的新問題作出的現實選擇。不同類型的項目規則程序等不互通,很難從其中總結出可供遵循的統一規律,加劇了核證減排量所有權歸屬隨意化的趨勢。但不論是基于林業碳匯相關權利結構還是各方利益平衡,都應以核證減排量的資源客體屬性和物權法定原則為基礎。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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