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碳匯核證減排量所有權歸屬的實踐樣態
《京都議定書》要求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簡稱 CDM)項目,產生的國際認證的核證減排量用以抵減發達國家強制的減排額度。這是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中“技術的開發與轉讓”領域的首要補充,也為所需的資金來源開辟了重要途徑。
巴西等熱帶地區發展中國家借助其資源優勢提出的造林再造林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開發和實施成本低減排見效快,促成其取代傳統工業減排項目在發展中國家快速實施。此類項目適用國際規則,設計文件通常會寫明CER的歸屬。
截止2020年11月,全球清潔發展機制造林再造林項目總計67項,我國5項。5個項目的PDD(項目設計)文件均有對CER相關權利歸屬的表述。其中4份文件表述為“使用權”,1份文件表述為“所有權”,說明就CER所有權問題沒有統一認識;歸屬主體上,5份文件均表達了“全部歸屬”的意思,其中3份文件表述的歸屬方為“參與方”,2份為“執行主體”,表明歸屬于多方主體的明確態度。
實踐中通過合同約定對歸屬于多方主體的CER所有權做進一步分配。“中國廣西珠江流域治理再造林項目”是全球首批簽發CER的林業碳匯項目,環江縣興環林業開發有限公司作為項目業主負責開發該項目,國際重建與發展銀行、生物
碳基金提供資金支持,參與實施主體還包括蒼梧縣康源林場、蒼梧縣富源林場、環江縣綠環林業開發有限公司、18個農戶小組和12個農戶。涉及的林權包括國有林權(國有林場) 和集體林權(林地使用權、林地承包經營權)。最終國有林權的林木生長獲得的CER銷售收入歸國有林場及其職工、參與CDM項目開發運行的企業共同所有;集體林權下的林業碳匯項目最終銷售收入為農戶、集體和項目實施方共同所有。
綜合判斷,核證減排量轉讓收益以林權權屬為基本分配依據。四川省大渡河造林局作為項目業主先后開發實施的兩項林業碳匯CDM項目——“中國四川西北部退化土地的造林再造林項目”約5年時間完成項目前期投資建設并成功注冊,之后與低碳亞洲公司簽訂了為期20年的碳匯功能
買賣合同。
“諾華川西南林業碳匯、社區和生物多樣性造林再造林項目”由諾華集團投資,2013年在清潔發展機制國際執行委員會成功注冊,2011至2018年八年間,參與農民的勞務性收入累積2600萬元人民幣(項目區村民人均增收約2160元)。
前者是典型的由業主投資完成項目、再尋找買家的單邊模式,CER歸屬大渡河造林局;后者是雙邊項目,CER歸屬為諾華集團,當地村民通過參與項目獲得勞務性收入以及培育苗木獲得收益。以上CER歸屬主體既有項目業主、投資方,又有集體、農戶,這在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中比較常見。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