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CBAM可能的制度安排
歐盟擬實施的CBAM主要針對進口國的某些產品,目前已初步明確政策工具、覆蓋范圍、運行流程、核算體系、實施步驟等關鍵要素。
(1)政策工具。歐盟委員會此前設計了碳關稅、碳稅和購買EU ETS配額等三種政策工具類型,提案建議采取“名義”碳市場的形式,即針對CBAM覆蓋產品的進口商建立一個單獨的不可交易的配額池。EU ETS要求被覆蓋的排放設施報告其碳排放量并清繳相應碳排放配額,與之類似,進口商需要以提交CBAM聲明的形式報告其進口的CBAM覆蓋商品的隱含碳排放量,并清繳相應數量的CBAM證書。
(2)覆蓋范圍。歐盟CBAM初期將覆蓋水泥、電力、化肥、鋼鐵和鋁等五個行業,排放總量約占歐盟總排放量的40%。這比2021年3月決議提出的將覆蓋EU ETS下的所有進口產品(包括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大幅縮小,但CBAM完成立法尚需一兩年時間,所以產品范圍仍存在變數。同時,CBAM提出了較為嚴格的豁免條件,只豁免充分融入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非歐盟國家,以及和歐盟建立了碳市場掛鉤的國家。
(3)運行流程。歐盟CBAM覆蓋產品的進口商需要向相應的歐盟成員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以獲得“授權申報人”的身份。進口商在進口商品時為每噸碳排放購買一張CBAM電子憑證,以每周
拍賣配額的平均結算價格作為下一周的電子憑證價格,配額無須逐筆購買,而是在次年1—5月統一結算,5月底前完成年度清繳。
(4)核算體系。核算體系是歐盟CBAM的核心要素也是難點問題。現階段歐盟CBAM只核算產品生產過程的直接排放,暫不考慮間接排放。如果無法確定實際排放量,則可使用基于出口國平均排放強度的默認值,并采用放大系數上調。如果無法獲得來自出口國的可靠數據,則采用具有懲罰性的默認排放強度(歐盟表現最差的10%設施的平均排放強度)。基于公平原則,如果進口產品在其生產國已支付碳價,實際支付時可扣減該部分金額。簡單而言,歐盟CBAM覆蓋產品的邊境調節價格等于該產品的隱含碳排放量乘以出口國與歐盟之間的碳價差。
(5)實施步驟。歐盟CBAM將分兩階段實施:2023—2025年是過渡期,在此期間進口商將僅承擔申報義務,不承擔財務義務;從2026年開始,進口商需根據其進口產品的隱含碳排放量清繳相應數量的CBAM證書,EU ETS下針對CBAM覆蓋行業的免費配額分配比例將每年減少10%,到2035年CBAM覆蓋行業將完全取消免費分配。采用CBAM替代現行的EU ETS下的免費配額分配措施將避免“雙重保護”,有助于歐盟內部提高減排力度。
歐盟CBAM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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