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森林都可以進行碳匯交易嗎?
(3)所有森林都可以進行碳匯交易
國內有不少人都認為只要是森林就可以開發成碳匯項目并進行碳匯交易,而事實并非如此。那么,什么樣的林業碳匯可以交易呢?
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對碳匯的定義和國際國內碳排放權交易的有關規則,目前,能夠交易的林業碳匯應該是按照有關規則和被批準的林業方法學開發的林業碳匯項目所產生的凈碳匯量,即從項目碳匯量中扣除了基線碳匯量和泄漏量之后剩余的碳匯量,也就是項目減排量。并且項目必須要具有“額外性”。額外性是指碳匯項目活動所帶來的減排量(項目凈碳匯量)相對于基準線的碳吸收(基線碳匯量)而言是額外的, 即這種減排量在沒有擬議碳匯項目活動時是不會產生的。通俗地說,額外性是指在沒有碳收益或技術支持的情況下,擬議碳匯項目無法成功實施和運營的。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舉個例子:現在已有的森林按原有森林模式經營管理,其生長吸收固定的二氧化碳,這個量雖然是增量,它在方法學或專業上被稱為基線碳匯量,其沒有“額外性”,不能進行碳匯交易。此外,現有森林的碳儲量屬于存量,也不能交易。當然,不能交易的森林碳儲量和沒有額外性的碳匯量對減緩氣候變化具有重要作用。
實際上,根據國內外碳交易的有關規定,并不是所有造林項目和森林經營項目固定的碳匯都可以上市交易。必須按照相應的減排機制的規則和方法學的要求開發林業碳匯項目所產生的碳減排量并經具備資格的第三方審定核證合格且獲得主管機構簽發后才能進行碳匯交易。可見,只有具備額外性,符合方法學的造林和森林經營等項目產生的凈增碳匯量才能進入碳市場交易。而這里所說的額外性必須根據方法學規定的程序和步驟進行論證,提供可核查的有效證據證明,并獲得第三方審定機構的核實。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在林業碳匯項目開發中至關重要的標準或方法學是什么呢?方法學是指用于確定項目的基準線、論證額外性、計算減排量、制定監測計劃等的方法指南(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2a)。方法學是林業碳匯項目開發和審核的標準和依據。不同減排機制的方法學不完全相同。例如,2013年以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先后備案發布了4個CCER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a,2013b,2014,2016;李金良,2016a):分別是《AR-CM-001-V01碳匯造林項目方法學》、《AR-CM-002-V01竹子造林碳匯項目方法學》和《AR-CM-003-V01森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AR-CM-005-V01竹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這4個林業碳匯方法學,為我們開發CCER林業碳匯項目提供了依據和標準。其中,竹子造林碳匯項目方法學和竹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是我國首創,意義重大。又如,2013年清潔發展機制(CDM)將造林再造林方法學按濕地非濕地、大型項目和小項目整合為4個方法學,要求造林項目的土地是50年以來的無林地,而再造林項目的土地是1990年1月1日以來的無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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