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完全等同于“碳匯交易”
(1)“碳交易”完全等同于“碳匯交易”
在互聯網上或有些媒體報道中,經??梢钥吹?,把“碳交易”和“碳匯交易”混為一談,甚至把“碳匯交易”與“碳交易”完全等同起來,過分夸大林業碳匯交易的經濟收益等等誤區。實際上兩者并非一致,存在著差異。
首先,需澄清幾個基本概念。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定義,碳匯是從大氣中清除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過程、活動或機制。森林碳匯是指森林生態系統吸收大氣中二氧化碳,并將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從而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的過程、活動或機制。林業碳匯,通常是指通過森林保護、濕地管理、荒漠化治理、造林和更新造林、森林經營管理、采伐林產品管理等林業經營管理活動,穩定和增加碳匯量的過程、活動或機制(李怒云,2016b)。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通俗地講,碳交易是指交易主體按照有關規則開展的溫室氣體排放權或碳排放空間的交易活動,其主要目的是降低減排成本、推進低成本應對氣候變化。目前國際上碳交易的產品(標的物)主要有兩類,分別是占主導地位的排放配額和基于項目的減排量(如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的CER,國際核證
碳減排標準VCS的VCU)。與國外類似,國內碳交易的產品絕大多數是排放配額,它是政府分配給重點排放單位(控排企業單位)指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排放許可);其次是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它是指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施行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改革氣候[2012]1668號)的規定,經其備案并在國家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并且在來自減排項目的國家核證減排量交易中,林業碳匯項目減排量只是其中交易的一種產品類型,而絕大部分產品是來自于能源工業、能源分配、能源需求、制造業、化工行業、建筑行業、交通運輸業、礦產品、金屬生產等其余15個專業領域的減排項目。由此可見,碳匯交易屬于碳交易的范疇,但是碳匯交易不等同于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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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與碳匯交易等概念被引入我國之后,一些人或機構認為可以利用林業碳匯和碳匯交易的概念賺錢,就飛快建立“林業碳匯公司”、“碳匯林公司”、“碳匯林網”等等,可所做的事情要么與林業碳匯生產與碳匯交易無關,要么提供錯誤和虛假信息。還有一些人宣傳“碳匯林物種”、“碳匯林苗木”等錯誤概念,誤導公眾,借機牟利,甚至有人或機構利用碳匯進行傳銷或開展非法集資。
森林碳儲量與碳匯量的概念也經常被混淆,經常有人把森林碳儲量說成碳匯量。實際上,森林碳儲量與碳匯量,兩者有一定關聯,但是兩者的概念和內涵并非一致,存在差異。森林碳儲量是指截至某一個時點森林碳庫中所積累的碳量。而碳匯量是指一年或一定時期內森林碳庫碳儲量的變化量,即增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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