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匯造林項目方法學的適用條件
3.1 碳匯造林項目方法學的適用條件
(1) 項目活動的土地是2005年2月16日以來的無林地。造林地權屬清晰,具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權屬證書;
(2) 項目活動的土地不屬于濕地和有機土的范疇;
(3) 項目活動不違反任何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且符合國家造林技術規程;
(4) 項目活動對土壤的擾動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如沿等高線進行整地、土壤擾動面積比例不超過地表面積的10%、且20年內不重復擾動;
(5) 項目活動不采取燒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煉山)以及其它人為火燒活動;
(6) 項目活動不移除地表枯落物、不移除樹根、枯死木及采伐剩余物;
(7) 項目活動不會造成項目開始前農業活動(作物種植和放牧)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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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法學的適用的碳匯造林活動不包括竹子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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