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林業碳匯項目開發的基本條件
3 CCER林業碳匯項目開發的基本條件
截至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備案的CCER林業碳匯項目使用的方法學有4個,分別是《AR-CM-001-V01碳匯造林項目方法學》、《AR-CM-002-V01竹子造林碳匯項目方法學》和《AR-CM-003-V01森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AR-CM-005-V01竹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CCER林業碳匯項目要根據這些林業方法學進行開發,并且具備“額外性”,按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則進行獨立審定與核證,才有可能獲得國家主管部門的備案和林業碳匯CCER簽發,進行實現碳匯交易。
CCER林業碳匯項目活動開工時間不早于2013年1月1日且3年內完成項目審定公示(2016年以后的新規定,有關文件已討論多次,但至今尚未正式發文)。
為維護有關項目的真實性和可靠性,CCER林業碳匯項目在提交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申請前,需要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項目真實性證明(2016年后的新規定,已開始施行,但尚未正式發文)。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根據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4個CCER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a,2013b,2014,2016;李金良,2016a),將CCER林業碳匯項目開發的適用條件或基本條件歸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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