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的適用條件
3.4竹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的適用條件
(1)實施項目活動的土地為符合國家規定的竹林,即郁閉度≥0.20、連續分布面積≥ 0.0667 ha、成竹竹稈高度不低于 2 m、竹稈胸徑不小于 2 cm 的竹林。當竹林中出現散生喬 木時,喬木郁閉度不得達到國家喬木林地標準,即喬木郁閉度必須小于 0.2;
(2)項目區不屬于濕地和有機土壤;
(3)項目活動,不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森林經營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強制性技術標準;
(4)項目采伐收獲竹材時,只收集竹稈、竹枝,而不移除枯落物,項目活動不清除竹林內原有的散生林木;
(5)項目活動對土壤的擾動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i)符合竹林科學經營和水土保持要求,松土鋤草時,沿等高線方向帶狀進行,對項目林地的土壤管理不采用深翻墾復方式;(ii)采取帶狀溝施和點狀篼施方式施肥,施肥后必須覆土蓋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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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用附錄 1所列的一項或多項竹林科學經營技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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