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的適用條件
3.2 森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的適用條件
(1) 實施項目活動的土地為符合國家規定的喬木林地,即郁閉度≥0.20,連續分布面積≥0.0667公頃,樹高≥2米的喬木林;
(2) 本方法學(版本號V.01.0)不適用于竹林和灌木林;
(3) 在項目活動開始時,擬實施項目活動的林地屬人工幼、中齡林。項目參與方須基于國家森林資源連續清查技術規定、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程中的林組劃分標準,并考慮立地條件和樹種,來確定是否符合該條件;
(4) 項目活動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森林經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以及相關的技術標準或規程;
(5) 項目地土壤為礦質土壤;
(6) 項目活動不涉及全面清林和煉山等有控制火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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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除為改善林分衛生狀況而開展的森林經營活動外,不移除枯死木和地表枯落物;
(8) 項目活動對土壤的擾動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i) 符合水土保持的實踐,如沿等高線進行整地;
(ii) 對土壤的擾動面積不超過地表面積的10%;
(iii) 對土壤的擾動每20年不超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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