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預防:保證履約效果下的規制成本漸增
我國碳市場現在只納入了電力行業,生態環境部對碳市場的發展所持理念是“成熟一個行業,增加一個行業”,也就是說,在未來的碳市場擴大過程中,會逐漸擴增行業的涵蓋范圍,而行政法規的制定是對未來的碳市場秩序進行維護[21]。所以,如果要保證行業、企業增多以后的履約率,那么就要提升規制成本。同時,從對規制成本與控排企業履約風險的理論證成中可以發現,當對控排企業履約風險預防水平是有效時,增加的規制成本等于減少的預期損害成本。為減少控排企業不履約行為的發生,在規制成本的漸增過程中主要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首先,在碳排放權交易中針對控排企業政府規制成本的提升。這表現在,碳排放權交易的控排主體在交易的過程中如果所在地相同,則政府對控排主體的履約行為、交易行為會盡到應有的管控義務。但是,統一碳市場以后,控排企業在碳配額的
買賣中會出現跨區域的情況,政府出于對本行政區內碳配額數量下降的考量,則會通過行政干預手段來使本地碳配額出售外省市的情況進行規制[22]。這就需要制定跨區域碳配額流通協調法律機制,穩定全國統一碳市場的運行秩序,以此保障控排主體在履約、交易和碳配額核查等行為的公正、平等的法律關系。其次,設立碳排放權交易監管委員會對控排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由于目前的監管體制改革原因,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職能由以前的發展改革委轉向了生態環境部,針對控排企業的履約、核查、交易等行為尚缺乏統籌機構,對控排主體行為的監管較為分散。我國可以設立碳排放權交易監管委員會,針對控排主體在碳市場中的法律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也可以協調其他職能部門對碳市場中控排企業的總量控制目標各司其職[23]。最后,提升針對控排企業履約行為的執法、司法成本??梢酝ㄟ^試點先行的方式,建立控排企業履約效果與建立執法、司法協同機制試點。由于提高執法和司法成本的目的是保證控排企業的履約效果,因此通過試點先行的方式可以檢視兩者是否能達到最佳效果。碳市場的執法聯動和司法協同可以通過各省市的履約信息公開、碳市場司法數據共享等機制,接受公眾監督,實現公眾參與[24]。同時,避免了諸如“嘉峪關君恒時代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眾創聚財礦產品銷售有限公司”等無資質從事
碳交易的案件④發生。
綜上,為能夠在統一全國碳市場后規制行業逐漸增加的情況下,使得未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在規制效果和規制成本中達到均衡狀態,在保證履約效果下漸增規制成本,起到履約風險預防的作用。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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