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統一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以后,我國制定了《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處罰規則和法律責任的規定是預防和規制控排企業因主觀意愿拒不履行約定
碳減排目標的風險。現行的罰則設計在處罰限度的規定中過于籠統,在權衡法定懲罰標準、違約成本以及
履約風險預防水平三者的關系中尚存完善空間。同時,在全國
碳市場運行的初期,有效的激勵機制可以與適當的處罰規則形成協同效應,但在現有的制度中并未體現。在
履約風險的規制路徑中,對于因控排企業責任進行的處罰應當明確執法主體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尺度,從理論上對倍率式罰款數額作為違法利益追繳的限度予以證成,在實施細則的設計中引入階梯式處罰標準和逾期不繳的加罰規則,對碳排放權交易過程中重點排放企業的履約風險進行有效規制,加快推進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的出臺。
關鍵詞:碳排放權交易;懲罰標準;責任風險預防;重點排放企業;違約成本
《巴黎協定》為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所開展的減排行動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撐。我國已經于2017年建立了全國統一碳市場,以市場化的方式促進我國按時提交《巴黎協定》國家自主貢獻[1]。為了能夠使碳市場的穩定運行得到法律保障,我國發展改革委已于2015年制定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送審稿)》。此后,在2018年又公開發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已經進入征求意見階段,其將作為全國統一碳市場以后監管的法律依據。制定和出臺有關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行政法規目的是促導企業履行減排義務,規避交易主體的履約風險。完備和有效的處罰規則可以使控排企業對違法事實帶來的風險清晰認識,并預知違法成本,進而避免將履約風險轉化為責任后果,接受嚴厲處罰。對碳排放權交易主體違反管理條例規定所進行的處罰到底是“紙老虎”還是能夠真正實現威懾效果,讓控排企業在預知違法風險后就望而卻步,這是處罰規則設計在合法性控制方面應當關注的焦點。針對碳排放權交易處罰應當實現的履約風險規制效果、有效發揮處罰所能達到的目標,是推動《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更好約束控排企業的關鍵所在。因此,在運用法律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基礎上,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送審稿)》以及《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處罰規則進行剖析,試圖找到平衡法定懲罰標準、控排企業違約成本以及履約風險預防水平三者的最佳處罰規則,更好的保障重點減排企業能夠按時、高效的完成履約目標,實現溫室氣體排放的總量控制。
一、我國碳排放權交易主體履約風險預防的處罰規則評介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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