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碳排放權交易的開展方面已經積累了7年的經驗,從2012年開始設立的七省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①,各地就已經針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監管出臺了管理辦法,有關罰則設計的條款也各有不同。此后,在總結各地方控排企業履約率、總量控制達標數量等情況以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也隨之公布并進入征求意見階段,其罰則的設計仍然是關注的重點內容之一。為實現以市場化機制進行低成本減排的目標,各省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中也考慮到了本地區企業履行約定的情況。為了能夠使控排企業按時履行碳排放總量控制的約定目標[2],在各地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中均有對違約企業的處罰條款。處罰條款的設計一方面可以通過反向激勵手段促使控排企業履約,另一方面可以通過道德約束來規避控排企業的履約風險[3]。試點省份在碳排放權交易的開展中畢竟處于初期,地方性管理條例在罰則設計方面也良莠不齊,暴露了各地在處罰規則制定中針對處罰標準、處罰方式以及違約風險控制等出現的缺陷。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