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罰分明:激勵政策與加罰措施的相互配合
輔助懲罰措施的選擇可以從激勵和加罰兩個方面進行明確。一方面,可以通過制定《〈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 〉處罰實施細則》的方式,將激勵政策納入其中。行政處罰威懾的有效性可以通過激勵政策反向實現。在信用懲戒的基礎上,引入對表現優秀的控排企業予以獎勵,例如通過資金補貼項目、上市融資的優先權分配等方式激勵控排企業提升履約目標。在資本市場的資質審查中可以將企業的碳排放量作為一項重要指標,作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一個重要內容[29]。也使不履約企業在信用懲戒的同時喪失所有獎勵資格等,更好的使“成績差”的控排企業能夠減少消極履約的觀念。激勵政策與處罰規則的相互配合可以實現雙向規制控排企業履約風險的效果[30]。同時,也可以為碳市場的所有控排企業樹立正面和反面的典型,促使控排企業能夠合理的安排減排計劃,防止出現到期未能達到履約目標、不能足額減排的情況發生。
另一方面,明確加罰的類型和規則。由于現行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刪除了加罰規則。因此,對于行政強制執行的措施可以根據2017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中第五十一條所規定的內容來選擇。但是,第五十一條中對到達期限截止日期不繳納罰款的情況規定了三種措施,因此在選擇上,應當明確以加罰為主。控排企業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罰款的,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相關內容按照每天3%的罰款數額進行加罰。這樣一來,控排企業可以預見不繳罰款的違約成本,進而對執法效率的提升提供了法律支撐。
此外,還應當建立我國《能源法》、《電力法》以及《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行政處罰的協同機制。協同機制的建立可以有效的解決雙罰、多罰等情況。同時也可以使得控排企業在違法過程中產生聯動效果,進而使其望而生畏,有效銜接我國有關能源、環保等法律制度,實現目標的統一性。
五、結 語
全國碳市場的法制建設是確保控排主體完成履約目標、實現碳排放總量控制的重要基礎。統一以后的全國碳市場催生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的出臺。罰則設計作為控排企業履約風險預防的根基,對控排企業違反《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所進行的處罰到底能否奏效,是罰則設計在合法性控制方面應當關注的焦點。處罰效力能夠有效、合理的發揮作用,根植于懲罰標準、違約成本以及履約風險預防水平三者的關系,同時決定了規制成本的最優選擇。在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之際,提出在處罰規則與履約風險規制中,應當明確具體處罰倍率、保證履約效果下的規制成本漸增,并通過制定《〈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形式將激勵政策與加罰措施相互配合,實現正向和反向懲處相結合的方式。并將我國《能源法》、《電力法》與即將出臺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相銜接。以此來保障我國碳市場發展過程中的市場秩序平穩,使得控排企業在法制保障下的履約率得以提升,進而促使我國更好的達成《巴黎協定》國家自主貢獻的目標。
注釋
①2011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下發了《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1]2601號),批準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深圳等7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
②由于征求意見稿的罰則設計中使用的是本年度碳配額的市場均價,而送審稿中使用的是上一年度的碳配額市場均價,所以這里為與后面的交易成本是按照本年度碳配額市場均價區分開,故用c'表示。
③加處罰款首次出現在1996年制定的《行政處罰法》中。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但加處罰款的性質及程序正式明確,是2012年《行政強制法》的實施。《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加處罰款屬于行政強制執行方式之一。其既區別于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又不同于行政強制措施,也與一般的執行措施有別。
④兩案件為碳市場中針對超越核準經營范圍設立交易場所從事現貨交易的行政處罰案件,影響控排企業的履約、導致其虛假履約等情況。具體詳見案件:[嘉市監稽罰字(2016)001號] 嘉峪關眾創聚財礦產品銷售有限公司超越核準經營范圍設立交易場所從事現貨交易案,以及[嘉市監稽罰字(2016)04號] 嘉峪關君恒時代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超越核準經營范圍設立交易場所從事現貨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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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史學瀛,博士,教授,南開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南開大學環境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楊博文,南開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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