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交易合同是一種新型民事合同
綜合以上兩點,我們可以將排污權交易合同納入民事合同的范疇,但考慮其與一般民事合同的不同,應將其定性為一種新型的民事合同,即環境民事合同。所謂環境民事合同,是指雖然合同滿足主體地位平等、契約自由的條件,但受到國家意志、公眾環境利益等諸多干預因素,當事人意思自治受到了限制,合同必須符合環境法的相關規定。
排污權交易合同是指平等地位的企業、自然人,甚至國家之間,在環境保護部門指導和監督下,就富余排污權的依法轉讓而簽訂的合同。排污權交易合同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特征。排污權交易合同雙方法律地位平等,雙方可以就合同內容平等地進行協商,平等地享有排污權交易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并且平等地承擔合同義務,任何一方都是從自身利益出發簽訂合同,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從合同內容看,排污權交易合同的交易對象是富余排污權。這些都符合民事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排污權交易合同中存在一些法定的環境保護條款,這些有關環境保護的條款既體現了國家的意志,也是國家行使環境管理權的方式之一。因此,在排污權交易合同中,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受到一定的限制,排污權交易合同不僅是當事人的共同意志,同時也反映了國家所代表的社會普遍意志,但根據現代合同法理論,這并不影響其民事合同的性質。
我國《合同法》規定,婚姻、收養、繼承等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可見,《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狹義的合同,即民事合同,而不包含行政合同、勞動合同等。我們認為,排污權交易合同應該屬于民事合同,即屬于我國《合同法》調整的范疇。從合同類型角度看,排污權交易合同屬于無名合同,即我國《合同法》并未規定該合同類型; 排污權交易合同屬于書面合同,需要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形式予以確認; 排污權交易合同屬于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基于合同對對方負有一定的義務。
綜上,排污權交易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就富余排污權達成的協議,但合同的訂立要受國家和公眾環境利益的影響,應將其歸類為一種新型的民事合同,即環境民事合同。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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