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交易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理論依據
民事合同在合同自由主義興盛的時期,受政治、經濟、哲學等的影響,合同形式主義占據統治地位,契約的全部意義在于其正式性和外部性,合同的地位和作用到了一個神圣不可懷疑的地步。19世紀中期,合同制度在由近代走向現代的過程中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作為近代民法三大原則之一的契約自由原則受到了嚴重挑戰,契約不再自由,契約越來越受限制,甚至有學者稱其要“死亡”。對合同進行一定限制是當今社會中民法的必然發展趨勢。合同不再僅僅是當事人的共同意志,在一定程度上它也反映了國家所代表的社會普遍意志,因此,合同逐漸成了一種法律形式。[2]
合同法功能的上述變化為環境法以及其他部門法借鑒合同這種法律形式提供了可能性,也為排污權交易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提供了理論依據。因此,在合同法功能發生變化的今天,雖然排污權交易合同對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合同相對性原則都有所突破,但這并不影響其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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