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排污權交易合同制度是
排污權交易制度體系中的核心問題。排污權交易合同屬于民事合同,但又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應將其定性為一種新型的民事合同即環境民事合同。排污權交易合同除在意思自治原則和合同相對性原則上有所突破外,在合同主體、合同客體、合同履行等方面也與其他民事合同有所區別。我國應在《環境保護法》創設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基礎上,完善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增加環境民事合同的相關規定。同時,改革排污許可證制度,使之與排污權交易合同制度相銜接。
排污權交易制度是運用市場機制進行環境保護的制度設計之一。這一制度改變了傳統以政府配置環境容量資源為主的管制型環境管理模式,以市場作為配置資源的主要手段,在促進排污企業自覺保護環境方面體現了一定的制度優勢,得到了許多國家的認可。排污權交易行為的完成需要交易雙方通過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方式實現,因之排污權交易合同就成為排污權交易制度體系中的核心問題。環境法學界從公法角度對排污權交易制度構建給予了較多關注,但從私法角度研究排污權交易合同制度的成果并不多見。本文試圖從民法角度研究排污權交易合同的性質及法律關系,為我國排污權交易合同法律制度的構建提供一些思路。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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