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交易合同的法律性質
排污權交易合同屬于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在理論界有爭議。我國《合同法》第 2 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同時規定,婚姻、收養、繼承等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可見,我國《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狹義的合同,即民事合同,而不包含行政合同、勞動合同等。我們認為,排污權交易合同應該屬于民事合同,即屬于我國《合同法》調整的范疇。第一,從合同主體看,排污權交易合同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符合我國《合同法》中“平等主體”的要求。第二,從合同訂立過程和內容看,排污權交易合同雙方對于交易對象、數量、
價格等事項可以平等地進行協商,平等地享有交易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合同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第三,從訂立合同的目的看,排污權交易合同是合同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實現各自利益的一種手段,與其他民事合同的訂立目的并無不同。
從合同法的角度分析,排污權交易合同雖然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但與普通的民事合同尚存在不同,最典型的一點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合同相對性原則在該類合同中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國現行的《合同法》顯然不能完全滿足簽訂排污權交易合同的需要,而目前我國關于排污權交易合同的規定僅出現在一些地方性法規中,未統一進行立法確認,這樣的立法現狀難以有效地指導排污權交易合同的實踐。因此,研究排污權交易合同制度的法律性質,對于完善我國排污權交易制度、拓展我國的合同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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