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排污權指標的原則核定
第七條《試行意見》實施前通過環評審批的現有工業排污單位,其初始排污權指標按以下原則核定。
(一)廢水廢氣處理達標后直接排入環境的,原則上按污染物績效排放量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排放量比較后取小值。污染物績效排放量是指根據排污單位適用的現行排放標準,以績效排水(氣)量和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計算獲得。納入國家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其初始排污權原則上等于許可排放量。
(二)工業廢水排入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單位處理的,其水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權指標原則上以廢水排放量和水污染治理單位排放濃度限值計算獲得。廢水排放量按績效排水量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廢水排放量比較后取小值。納入國家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廢水排放量取核算污染物許可排放量的廢水排放量;排污權指標大于許可排放量的,取許可排放量。
第八條《試行意見》實施前通過環評審批的現有工業排污單位,在排污許可證申領(變更)或實施改擴建之前,應核定現有項目的初始排污權指標。現有工業排污單位執行排放標準變化的,應重新核定項目的初始排污權。
第九條《試行意見》實施前通過環評審批的現有工業排污單位按以下程序核定初始排污權。《試行意見》實施后進行改擴建的排污單位,其現有項目的初始排污權可在改擴建項目的新增排放總量指標申請中明確,與項目新增排放總量指標及來源同時確認。
(一)申請。排污單位向駐區生態環境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核定支撐材料。
(二)受理。駐區生態環境局收到書面申請后,在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對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審意見,與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排污權中心;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補全材料。
(三)審查。市排污權中心收到相關材料后,在7個工作日(不含現場核查、
專家評審等步驟所需時間)內完成技術審核,并將審核結果上報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在收到核定結果后的3個工作日內審查確認核定結果,并將核定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公示無異議的,市生態環境局出具核定結果確認意見。(四)復核。公示期間排污單位對核定的排污權指標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向市生態環境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市生態環境局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核決定。工業排污單位也可申請行政復議。(五)登載。初始排污權核定結果作為該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登載至排污許可證。
第十條《試行意見》實施后,新(改、擴)建項目的新增排污權應通過市場交易方式取得。項目建設單位在環評審批前,應向生態環境部門申請確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及其來源,在排污之前,購買取得新增排污權指標。
豁免購買排污權的排污單位,其改、擴建項目的新增排污權與豁免購買的排污權累計大等于1噸/年的,須購買取得所有的新增排污權指標(含已豁免購買的指標)。建設項目補充購買的新增排污權指標,按投產排污時的執行標準核算,排污權有效期自排污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新(改、擴)建項目的新增排污權指標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核定。新建項目的新增排污權為項目建設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改、擴建項目的新增排污權指標為項目建設后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超出原項目初始排污權的部分。
第十二條 重點區域和行業新(改、擴)建項目需購買的排污權指標根據項目新增排污權指標及排污權倍量交易原則確定,即為項目新增排污權與以下交易比例的累乘:
(一)化學需氧量主要排放行業的新增化學需氧量的倍量交易比例為1.2倍,氨氮主要排放行業的新增氨氮排放量的倍量交易比例為1.5倍;二氧化硫主要排放行業的新增二氧化硫的倍量交易比例為1.2倍,氮氧化物主要排放行業的新增氮氧化物的新增排污權倍量交易比例為1.5倍;
(二)省級及以上工業園區外的建設項目的新增主要污染物,倍量交易比例為1.2倍。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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