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備排污權出讓市級及以上重點項目的程序
第三十三條儲備排污權出讓市級及以上重點項目的程序如下:
(一)排污單位根據項目建設需求向市排污權中心提出儲備排污權出讓申請;
(二)市排污權中心對排污權出讓申請進行審核,并根據儲備排污權情況,擬定儲備排污權出讓計劃;
(二)儲備排污權出讓計劃報市生態環境局批準,并報省排污權儲備和管理技術中心備案。
(三)市排污權中心通過交易平臺出讓儲備排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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