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廈門市生態環境局印發《廈門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實施細則所稱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現行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允許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和數量。具體內容如下:
廈門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廈門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局機關各處室、各駐區生態環境局、各直屬事業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廈門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廈府〔2018〕276號),結合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廈門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并經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廈門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廈門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7月23日
廈門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行為,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促進污染物減排,根據《國辦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
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試行)》(閩政〔2014〕24號)(以下簡稱《試行意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閩政〔2016〕54號)《福建省環保廳關于進一步明確排污權有關問題的通知》(閩環保財〔2017〕22號)《廈門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廈府〔2018〕276號)(以下簡稱《廈門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現行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允許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和數量。
初始排污權是指依法建成投產或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工業排污單位通過核定分配或交易取得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
新增排污權是指《試行意見》)實施后(2014年5月23日實施)新(改、擴)建項目需取得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
可交易排污權是指工業排污單位和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單位可用于出讓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
第三條 現階段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為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實施對象包括工業排污單位和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單位,實施交易的主體包括排污單位和政府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等。
工業排污單位是指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17)B采礦業、C制造業、D電、熱力、燃氣及水生產供應業,生產過程有污染物排放的生產單位。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管理,市排污權中心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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