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如何取得
第二章 排污權取得
第五條《試行意見》實施前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以下簡稱環評審批)且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的現有工業排污單位,其初始排污權通過核定分配方式取得。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暫不予分配初始排污權。
第六條 《試行意見》實施前通過環評審批的現有工業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核定實行分級管理。
(一)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燃燒發電企業初始排污權的核定管理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
(二)其它工業企業初始排污權的核定管理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