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有償收儲程序
第三十一條 排污權有償收儲程序如下:
(一)市排污權中心根據全市項目建設需求擬定年度排污權有償收儲經費預算,報市生態環境局、財政局審批;
(二)市排污權中心與排污單位協商擬收儲項目排污權的種類、數量和價格;
(三)市排污權中心將排污權收儲計劃報送市生態環境局、財政局審批;
(四)市排污權中心根據相關意見,對擬收儲排污權進行收儲。
第三十二條 儲備排污權保障我市重點和小微排放項目建設,優先保障環境基礎設施項目和重點產業項目建設。儲備排污權對保障項目采用協議方式出讓,也可根據排污權市場需求,采用競價方式出讓。
對優先保障的集中供熱(氣)項目和重點發展產業項目,協議出讓價格分別按照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收費標準和我市上季度相應指標市場價加權平均值(以下稱“上季度市場均價”)的80%執行;對于其他市級及以上重點項目,協議出讓價格按照我市上季度市場均價執行。
對本市的小微排放項目,儲備排污權可委托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按照上季度市場均價直接出讓。市場無本地企業出讓的排污權指標時,儲備排污權可委托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按照上季度市場均價協議,出讓相應指標。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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