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開征碳稅的策略選擇
為了我國順利實施碳稅,有必要借鑒國際經驗,克服開征碳稅的影響因素,科學設計碳稅制度。當務之急是開征碳稅的策略選擇問題,建議從如下五個方面做好安排。
碳稅開征時機的選擇。當前我國與實施碳稅國家的發達程度、經濟和能源結構仍存在顯著差別,開征碳稅時間起點不宜過早。面對歐美計劃實施的碳關稅規則,應分別評估碳稅開征與出口貿易受限對經濟的負向影響,當出口貿易受限對經濟負向影響較大時,則可以戰略性征收碳稅,但我國碳稅開征時間不應早于2023年。我國承諾將在2030年實現碳達峰,屆時經濟對能源結構調整的承載力將大為增強,單靠碳排放權交易難以實現碳減排的目標,需要碳稅政策支持,筆者認為,我國開征碳稅最佳時間應為2030年之后。
碳稅征管設計的選擇。我國應借鑒國際經驗采用簡易計稅方式,并根據自身國情和碳稅計劃實施時間研判,采取靈活具有差異化的碳稅策略。若選擇在碳達峰前開征碳稅,應盡量避免增加征管成本,建議將資源稅、消費稅、環境稅和碳稅進行整合,避免重復征稅;起征稅率考慮碳排放主體開征前后稅負基本穩定較為合適。若選擇在碳達峰后開征碳稅,應充分考慮對減排的突出作用,建議將碳稅作為環境稅中大氣污染物項下的一個稅目或獨立項征收;起征稅率可考慮適當增加碳排放主體的稅負,并參照國際經驗,采取循序漸進的調整策略,直到達到理想水平,促進碳稅實施和經濟發展相得益彰。
碳稅征收范圍的選擇。現存的產業結構不足以支撐全國范圍內同一強度征收碳稅,因地制宜地科學制定碳稅征收范圍和強度,對于我國開征碳稅至關重要。可以先行選擇經濟綜合實力、產業結構、人均收入、低碳觀念都具有優勢的地區試點征收碳稅。按照先城市后農村、先一二線城市后三四線城市、先企業后居民、先生產后生活、先一次能源產品后二次能源產品的分步征收路徑逐步擴大征收地區和征收主體。但在我國
碳交易市場已經先行建立的情況下,應該明確對于納入
碳交易體系的排放主體將不再征收碳稅,避免給企業造成雙重負擔。
碳稅配套制度的選擇。借鑒歐盟經驗和我國預算管理特點,探索碳稅優惠的配套制度。完善所得稅免抵政策,針對繳納碳稅的中低收入階層在工資薪金所得中給予定額抵扣費用的優惠政策;對于企業投入的節能減排技術研發資金和項目投資額,準予在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并實行再投資退稅政策。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和稅收返還制度,對于中央財政獲得的碳稅收入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狀況給予一定比例的轉移和返還支持,推動地方節能減排均衡式發展。按市場化原則設計激勵相容機制,激發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互聯網金融參與節能減排投融資活動,促進能源結構加快轉型。
碳稅國際博弈的選擇。面對國際社會的利益博弈,在國際減排的戰略實施方面,我國應積極開展各政府層面和多種形式的碳稅國際交流與協商,讓國際社會了解我國的經濟發展任務,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在節能降耗、低碳減排等方面付出的行動和積極成效,營造良好的國際輿論氛圍,并尋求發達國家的低碳技術援助。面對“碳訛詐”行為,應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合作(如“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金磚國家、上合組織成員國),爭取達成共識,形成戰略聯盟,利用WTO現有法律機制強調作為發展中國家應承擔“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積極參與碳關稅征收規則的制訂,積極尋求對我國有利的碳關稅征收標準。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
中國人民銀行伊春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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