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碳稅的實踐可行性
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認識到碳稅和碳交易這兩種減排政策并非對立存在,其聯合應用能夠以適中的成本達到更好的減排效果。目前已有丹麥、挪威、法國、瑞典等國將碳稅和碳交易政策混合使用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這些實踐為我國碳減排政策的選擇提供了寶貴經驗。
歐盟于2005年建立了世界上首個碳交易體系—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主要覆蓋了發電和工業等重點碳排放行業的企業,涵蓋了歐盟40%左右的排放量。而在此之前已有成員國挪威(1991年)、瑞典(1991 年)、丹麥(1992 年)等先后開征碳稅。
由于EU ETS主要覆蓋了發電和工業等重點碳排放行業的企業,為了避免碳稅與碳交易政策所涉及行業的重復,瑞典與丹麥等國在EU ETS 正式實施后,修改了相關稅法,免除了EU ETS所涉及排放主體的碳稅。法國和葡萄牙等新開征碳稅的歐盟國家,一般免除EU ETS已覆蓋主體的碳稅義務,碳稅與EU ETS同時存在,互不交叉。但挪威為更好地完成減排目標,其油氣和航空部門同時受到碳稅與碳交易政策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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