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涉及的稅務處理及稅會差異分析
增值稅處理: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碳排放交易應屬于“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配額”的范圍。因此,從增值稅角度出發,應該按照無形資產轉讓計征增值稅。
1.購入時:可以依據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稅額做進項稅額確認。
2.購入后使用時:不涉及增值稅。
3.購入后出售時:應按照無形資產銷售確認銷項稅額。
4.無償取得后出售時:應按照無形資產銷售確認銷項稅額。
5.購入后自愿注銷時:企業自愿注銷,等于企業自愿放棄資產,在稅法上如何定性,是否做進項稅額轉出,目前沒有任何規定,期待財稅主管部門解讀或給出新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財稅〔2016〕36號文件還明確,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