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排放企業通過購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額的,應當在購買日將取得的碳排放配額確認為碳排放權資產,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重點排放企業通過政府免費分配等方式無償取得碳排放配額的,不作賬務處理。
解讀:
碳排放權是一種可供使用、交易的經濟資源,屬于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因而是企業的一項資產。并且,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因此碳排放權應確認為企業的資產。
由于對于碳排放權的資產屬性有一定爭議,為避免爭議,《暫行規定》統一要求將碳排放配額確認為“碳排放權資產”,并在“其他流動資產”項目列示。對于計量屬性,由于企業持有配額主要是保證自身的清潔發展,因此按照成本進行計量更切近企業的業務實際。對于政府免費分配的碳排放配額,由于與直接取得資產的政府補助不同,且按公允價值確認補助后按公允價值結轉損益與不確認為政府補助對凈利潤的影響基本一致,從簡化實務的角度出發,通過政府免費分配等方式無償取得碳排放配額不作賬務處理更便于操作。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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