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配額資產的財務報表列示和披露
(一)“碳排放權資產”科目的借方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列示。
(二)重點排放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列示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流動資產”項目中的碳排放配額的期末賬面價值,列示在利潤表“營業外收入”項目和“營業外支出”項目中碳排放配額交易的相關金額。
2.與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信息,包括參與減排機制的特征、碳排放戰略、節能減排措施等。
3.碳排放配額的具體來源,包括配額取得方式、取得年度、用途、結轉原因等。
4.節能減排或超額排放情況,包括免費分配取得的碳排放配額與同期實際排放量有關數據的對比情況、節能減排或超額排放的原因等。
5.碳排放配額變動情況,具體披露格式如下。
解讀:
《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規定,性質或功能不同的項目,應當在財務報告中單獨列報;根據重要性原則單獨或匯總列報項目。由于碳排放權資產的性質較為特殊,在財務報表中單獨披露有利于報表使用者的閱讀和理解。
六、附則
(一)重點排放企業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相關交易,參照本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在“碳排放權資產”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二)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點排放企業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應用本規定。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