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我國
碳排放權交易的開展,規范
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
會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現對碳排放權交易業務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按照《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開展碳排放權交易業務的重點排放單位中的相關企業(以下簡稱重點排放企業)。重點排放企業開展碳排放權交易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解讀:
根據發改委《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氣、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燒活動和工業生產過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購的電力和熱力等所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
碳排放權,是指依法取得的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碳排放權交易,是指交易主體按照《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開展的排放配額和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的交易活動。重點排放單位,是指滿足國務院
碳交易主管部門確定的納入碳排放權交易標準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溫室氣體排放單位。
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是指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施行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經其備案并在國家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量,簡稱
CCER。
為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的威脅,聯合國于1992年氣候大會制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又通過了《京都議定書》?!毒┒紖f議書》把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碳排放權交易。2017年12月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正式啟動,目前已陸續發布多個行業碳排放核算報告指南和碳排放核算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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