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有關
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為配合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開展,規范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會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現對碳排放權交易業務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按照《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開展碳排放權交易業務的重點排放單位中的相關企業(以下簡稱重點排放企業)。重點排放企業開展碳排放權交易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會計處理原則
重點排放企業通過購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額的,應當在購買日將取得的碳排放配額確認為碳排放權資產,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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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排放企業通過政府免費分配等方式無償取得碳排放配額的,不作賬務處理。
三、會計科目設置
重點排放企業應當設置“1489碳排放權資產”科目,核算通過購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額。
四、賬務處理
(一)重點排放企業購入碳排放配額的,按照購買日實際支付或應付的價款(包括交易手續費等相關稅費),借記“碳排放權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重點排放企業無償取得碳排放配額的,不作賬務處理。
(二)重點排放企業使用購入的碳排放配額
履約(履行減排義務)的,按照所使用配額的賬面余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碳排放權資產”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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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排放企業使用無償取得的碳排放配額履約的,不作賬務處理。
(三)重點排放企業出售碳排放配額,應當根據配額取得來源的不同,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1. 重點排放企業出售購入的碳排放配額的,按照出售日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扣除交易手續費等相關稅費),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額的賬面余額,貸記“碳排放權資產”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2. 重點排放企業出售無償取得的碳排放配額的,按照出售日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扣除交易手續費等相關稅費),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四)重點排放企業自愿注銷購入的碳排放配額的,按照注銷配額的賬面余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碳排放權資產”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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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排放企業自愿注銷無償取得的碳排放配額的,不作賬務處理。
五、財務報表列示和披露
(一)“碳排放權資產”科目的借方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列示。
(二)重點排放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 列示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流動資產”項目中的碳排放配額的期末賬面價值,列示在利潤表“營業外收入”項目和“營業外支出”項目中碳排放配額交易的相關金額。
2. 與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信息,包括參與減排機制的特征、碳排放戰略、
節能減排措施等。
3. 碳排放配額的具體來源,包括配額取得方式、取得年度、用途、結轉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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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節能減排或超額排放情況,包括免費分配取得的碳排放配額與同期實際排放量有關數據的對比情況、節能減排或超額排放的原因等。
5. 碳排放配額變動情況,具體披露格式如下。
項 目 |
本年度 |
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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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
(單位:噸) |
金額
(單位:元) |
數量
(單位:噸) |
金額
(單位:元) |
1.本期期初碳排放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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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期增加的碳排放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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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費分配取得的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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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購入取得的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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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方式增加的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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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期減少的碳排放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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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約使用的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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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售的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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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方式減少的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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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期期末碳排放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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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則
(一)重點排放企業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相關交易,參照本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在“碳排放權資產”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二)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點排放企業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應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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