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中國稅務報》的供稿文章,作者為安永(中國)企業咨詢有限公司大中華區能源資源行業稅務服務主管合伙人蘭東武和安永(中國)企業咨詢有限公司華北區間接稅業務合伙人岳蕾。文章刊登于刊登在8月13日的報紙B1版“見解”專欄,以下為主要內容。
【新聞回放】
7月16日,全國
碳市場上線交易正式啟動,引起企業高度關注。全國
碳市場上線交易自啟動以來,全國碳市場交易活躍,市場運行平穩。近日,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對鋼鐵、建材、石化等重點行業
碳排放情況進行摸底,為這些行業進入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做準備。
“
成交量410.4萬噸,總成交額2.1億元,全天成交均價51.23元/噸……這是7月16日全國碳市場上線交易首日交出的亮眼“成績單”。據生態環境部測算,全國碳市場第一個
履約周期納入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2,000余家,年覆蓋約45億噸二氧化碳排放量,意味著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一經啟動,就成為全球覆蓋溫室氣體排放量規模最大的碳市場,為我國實現“碳達峰、
碳中和”目標提供了有力支撐,也為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提供了借鑒。
”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利用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推動
綠色低碳發展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碳排放權交易是指政府通過相應機制發放給企業碳排放配額,一旦企業的實際排放超過其擁有的配額,為了完成履約,企業就需要在
碳交易市場購買其他市場主體的配額,由此形成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與傳統的行政管理手段相比,碳排放權交易的市場化手段,既可以將溫室氣體控排責任壓實到企業,又可以為
碳減排提供相應的經濟激勵機制,并帶動
綠色技術創新和產業投資,為處理好經濟發展和
碳減排的關系提供了有效工具。
既然是市場交易,就會涉及稅務問題。筆者研究發現,在碳排放權交易的取得、使用、出售、注銷等環節,均會涉及稅務處理問題。不過,由于碳排放權是一種新型“商品”,全國碳交易市場尚處于初期階段,部分稅收政策在具體規定上還存在一些空白之處,可能導致相關企業在交易中遇到涉稅不確定性問題——這既需要生態環境部門、財稅部門等加強溝通協作,有針對性地“填補”空白,為碳交易市場更好發展打牢稅收“基石”,也需要相關企業在不斷熟悉碳交易市場模式的基礎上,統籌做好稅務規劃和業務安排,持續強化稅務合規管理,切實加快綠色發展步伐。
實踐中,企業在購買碳排放配額時,可能會遇到難以準確合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根據生態環境部印發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
交易系統進行,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不過,從實際交易狀況看,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
交易系統進行交易時,由于
買賣雙方進行“不見面”的交易,并不完全知悉對方的情況,買方可能無法取得賣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從筆者了解的情況看,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等政策,現階段交易主體在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進行注冊登記和結算,而實際交易則通過在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系統進行,即便購買配額的企業能夠獲取發票,也可能面臨“三流”不一致的問題,影響發票抵扣。
在碳排放配額的購入和出售環節,交易雙方企業均會涉及是否應繳納印花稅、按哪種稅目稅率繳納等問題?!队』ǘ惙ā穼⒆?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國碳市場的第一個履約周期到2021年12月31日截止。根據現行《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碳排放權不在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范圍內,這是否意味著交易企業無需繳納印花稅?對此,各地稅務機關所執行的口徑不盡相同。如果需要繳納的話,究竟應當按產權轉移書據還是買賣合同進行處理,相關政策也沒有明確規定。
此外,國家鼓勵企業出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等目的,自愿注銷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額。如果企業自愿注銷其碳排放配額,是否需要做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另外在所得稅處理上是否屬于資產損失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等,這些問題目前也缺乏明確的政策依據。
對此,筆者認為,相關部門有必要著眼碳排放權交易的實際情況,系統性梳理企業在具體交易中涉稅的不確定問題,有針對性地對相關政策作出明確和完善,以鼓勵企業更積極地參與到碳排放權交易中,促使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實現更加蓬勃繁榮的發展。
對于企業來說,有必要充分認識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啟動的重大意義,統籌考量參與交易的稅收成本、涉稅處理、風險防控等問題,同時注重用好國家鼓勵綠色發展的稅收政策,讓參與碳排放交易成為進一步促進企業綠色創新發展的契機,在綠色低碳轉型大潮中增強核心競爭力,為企業的長遠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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