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仲裁對國家政策的威懾
國際投資協定爭端解決機制旨在解決條約的違反和解釋等問題,從而維護締約方達成的承諾。作為適用最廣泛的投資爭端解決方式,投資者—國家仲裁(ISDS)是指依據政府間簽訂的國際投資協定解決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投資爭端的機制,即當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產生投資爭端時,由中立的仲裁庭進行解決,從而保障前者依據該協定(或投資合同)所享有的權利。投資者—國家仲裁是外國投資者對財產權的救濟方式,是私人財產權對東道國規制權的挑戰。投資者—國家仲裁源起于“解決外國財產爭端國際委員會”,最初宗旨僅用于解決東道國征收投資者財產卻不給予補償。
目前,投資者—國家仲裁的適用范圍取決于締約方做出的仲裁同意。在我國締結的諸多國際投資協定中,仲裁同意的范圍已不僅限于征收補償爭議問題,更是可以適用于“與投資相關的任何爭議”。如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和全面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等中國新近簽訂或申請加入的國際投資協定都進一步明確仲裁同意的范圍,對于投資的準入、公平公正待遇、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業績要求、征收、稅收措施等條款義務的違反均可提交投資仲裁。同時,仲裁庭對其管轄權具有自裁權,能夠通過對仲裁同意的擴張性解釋擴大自身管轄權范圍。
投資者—國家仲裁不會直接中止或撤銷東道國的政策,但允許投資者向東道國主張巨額賠償,由此產生的“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使投資者能夠挑戰諸多主權行為,如東道國各級政府所實施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指令等,甚至可以改變主權行為。煙草公司菲利普莫里斯認為烏拉圭、澳大利亞等國家的煙草包裝要求侵犯了其商標權,于是通過投資者—國家仲裁解決。加拿大和新西蘭等國家忌憚于投資者—國家仲裁的威懾,均未通過可能限制菲利普莫里斯權益的煙草法案。
能源、交通、農業、建筑、制造、采礦等高碳行業屬于資本密集型行業,碳排放政策對這些行業投資者的經濟影響巨大。涉及環境保護的投資爭端中,東道國的賠償金額在數千萬美元到數十億美元,特提斯銅業公司訴巴基斯坦案的賠償金額超過40億美元。投資者—國家仲裁使東道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擔心巨額賠償而難以推行國內政策。目前,適用投資者—國家仲裁的案件超過1100個,其中支持投資者及和解的約占已審結案件的48.6%。
《能源憲章條約》是投資仲裁實踐中適用度最高的國際投資協定,依據《能源憲章條約》提起投資仲裁的案件數量和增速尤為引人注意,呈現出連鎖反應。主要原因在于《能源憲章條約》條文規定不清,易引發爭端。盡管我國尚未加入《能源憲章條約》,但德國、法國企業在我國傳統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領域投資巨大,考慮到中法、中德簽訂的國際投資協定同《能源憲章條約》的征收、公平公正待遇、履行要求等條款表述相似,且《能源憲章條約》引發投資爭端的風險較大,可以推定我國碳排放政策也正面臨相似的風險。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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