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碳排放政策的合規性
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從碳達峰到碳中和的周期短、任務重。在減排壓力高企的情況下,我國碳排放政策可能會在短時間、多領域影響外國投資者,引起投資仲裁的風險較大。因而在兌現“雙碳”承諾的進程中,還需要注重加強政策的合規性。西班牙、捷克、意大利、荷蘭等國家頻繁被訴的困境,除國際投資協定本身的風險,還反映出東道國碳排放政策合規化的重要性。
首先,產業激勵政策應縮短實施期限,保留較大的靈活性。如西班牙2007年的產業激勵政策給予投資者25年的優惠待遇,但到2013年激勵政策已數次調整,不斷降低優惠待遇。由于可再生能源企業很多都是通過融資等方式進行投資,收益的減少將導致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甚至造成企業破產,引起投資者不滿。隨著環境變化,國家的產業激勵政策難免會短期發生變化,給政策制定靈活的有效期能夠限定投資者“合理期待”的邊界,降低投資者依據公平公正待遇提起投資仲裁的風險。同時,還應當盡可能避免對投資者作出“合理回報”的承諾,避免仲裁庭將回報收益作為投資者合理期待的認定標準。
其次,實施高碳產業退出政策,需要給予投資者合理的轉型或退出時間。取消投資者特許權,或拒絕延長投資合同是較為常見的被訴措施,從投資者主張來看,在政策實施前給予投資者充足的準備時間能夠一定程度上避免爭端激化。目前,我國已為高碳產業投資者轉型提供了融資通道,在此基礎上可以進一步加強綠色金融體系的建設,在做好風險防控的同時擴大轉型融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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