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關稅的影響
不論哪個國家,碳交易制度設立的初衷是通過經濟刺激手段,倒逼內部碳排放超標企業減少碳排放,從而整體實現減排目標。
歐盟碳關稅將引起生產基地回遷歐洲,以適應新的關稅制度,也將導致全球供應鏈出現連鎖反應。
相關研究表明,如果設置產品碳排標準征收碳稅的話,可能只能做到產品初期的降碳,但是不利于進一步產品減碳。原因是出口企業為規避碳關稅,把產品碳排降到設置的標準以下,就不會進一步降碳了。對產品長期的減碳并沒有明確的促進作用。
相關碳關稅的設置對出口國家的能源結構可能不會有影響。目前兩種碳關稅覆蓋的產品范圍有限,出口國家在出口產品時,只會關注這類覆蓋的產品類型而降碳,對整體的能源結構影響不大。
無論是 1994 年生效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還是根據該公約簽署的《京都議定書》和《巴黎協定》,均明確提出“公平原則”,這種公平是在保護發展中國家權益基礎上的公平,是建立在累計排放基礎上的歷史責任與當代責任之間的公平,即締約國要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自愿參與氣候變化行動,發達國家要帶頭減排,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必要的幫助。
專家表明,歐盟新版碳關稅政策顯然違背了應對氣候變化的“公平原則”,它將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歷史責任與當代責任相混淆,通過密切的全球經貿往來將碳排放責任全部轉移到發展中國家身上,以經貿關系迫使發展中國家遵守歐盟嚴格的碳排放政策。
與此同時,美歐等經濟體在碳關稅政策上的政治共識漸趨一致,如果未來美歐就碳關稅政策達成一致意見,組建一個將美歐市場囊括在內的碳關稅市場,那么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將是最大的利益受損者,碳關稅政策最終將會演變成發達國家施壓發展中國家的有力武器。